成都市龙泉驿区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与某某、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日期:

2019-12-13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81民初4538号
原告:成都市龙泉驿区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龙泉街道办事处龙都北路怡合花苑239号。
法定代表人:曾传兵,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强,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51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
被告:***,男,1948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
被告:***,男,1944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
被告:***,男,1968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
被告:***,女,1962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
被告:**,女,1954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
被告:**,男,1965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
被告:**英,女,1937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
被告:***,女,196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
被告:***,女,1958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
被告:***,女,1951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
被告:***,女,1953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汶川县。
原告成都市龙泉驿区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与被告***、***、***、***、***、**、**、**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2日立案。2019年12月13日,原告成都市龙泉驿区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以“已与***等12位业主及重建业委会达成和解,并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相应义务”理由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市龙泉驿区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及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成都市龙泉驿区第一建筑工程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766元,减半收取计4383元,由原告成都市龙泉驿区第一建筑工程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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