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黔0221民初2499号
原告:云南硕特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官渡区东骏小区二期1栋2单元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16979807734。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水城海螺盘江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六盘水市水城县老鹰山镇石河村群星组,社会统一信用代码:p1520221094498275c。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云南硕特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水城海螺盘江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担任独任审判员审理本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暂不主张权利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该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8元,因撤诉减半收取79元,由原告云南硕特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二〇一八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