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2民初15928号
原告:天津鑫方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小站镇工业区8号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冯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晶,该公司法务主管。
被告:北京实基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华中路8号院2号楼6层703。
法定代表人:熊小金,该公司经理。
被告:张晓秋,男,汉族,1980年9月17日出生,住吉林省长岭县。
被告:訚建武,男,汉族,1986年4月30日出生,住北京市大兴区。
原告天津鑫方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实基建筑有限公司、张晓秋、訚建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8日立案。原告天津鑫方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天津鑫方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对此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鑫方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39.5元,由天津鑫方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荣月坤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苏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