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金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南通天一物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国华(江苏)风电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日期:

2018-12-30
*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981民初3788号
原告:盐城金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区太湖路99号2幢434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涛,*苏东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天一物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通市青年东路288号天空之城3幢12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华(*苏)风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东台市经济开发区迎宾大道1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盐城金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天一物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国华(*苏)风电有限公司物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3日立案。原告盐城金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盐城金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照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盐城金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盐城金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袁琴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于悦

查看更多国华(江苏)风电有限公司企业信息

国华(江苏)风电有限公司

相关更新信息
建筑企业
中标业绩
企业资质
热门产品
业主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