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中铁二十五局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劳动争议

执行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20-05-06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1民辖终22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74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二十五局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钰华街道钰华街198号。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铁龙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韶山南路123号华翼府商住楼2507。
法定代表人:孙志前,执行董事。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中铁二十五局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南铁龙置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2019)湘0111民初1099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于2019年9月4日向原审法院提交了民事立案申请,原审法院向上诉人发放了《诉讼文书、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确认书》,上诉人于当日上午9:31分缴纳了非财产案件受理费10元,但由于原审法院进行了诉讼程序改革,本案先进入诉前调解程序,本案自9月5日起已进入调解,由于调解不成,才进入诉讼程序,导致原审法院于10月9日才正式立案。中铁二十五局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递交材料的时间是9月4日下午,而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未进行相应诉讼程序改革。双方立案时间不同是不同的法院办事程序差异导致,若排除法院办事程序的差异,上诉人申请立案的时间早于中铁二十五局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立案的时间,事实上,是原审法院先行受理此案。根据最高院关于管辖权异议认定实务,涉及劳动争议的案件,经由劳动合同履行地及劳动者一方住所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以立案在先的法院具有管辖权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不予支持。本案合同履行地及仲裁地均在长沙市,理应在原审法院审理。故请求:撤销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2019)湘0111民初10999号民事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劳动争议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与中铁二十五局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作地点均为“公司经营地点”,其并非明确的履行地点,且根据***提交的起诉状和起诉证据,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先后在广东省广州市广西省柳州市、湖南省长沙市工作,后又被要求前往广西省柳州市工作,即***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存在多个工作地点。因此,本案属于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情形,故原审法院裁定将本案移送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管辖并无不当,应予维持。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周 坤
审判员 罗 希
审判员 陈文清
二〇二〇年五月六日
法官助理彭松林
书记员李娟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中铁二十五局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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