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晋0981民初2002号
原告:山东双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威海市环翠区省级旅游度假区东鑫路*号。
法定代表人:姚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某,1973年1月19日出生,山东双轮集团有限公司职工。
被告:国家电投集团山西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原平市西镇乡张村。
法定代表人:高某,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山东双轮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国家电投集团山西铝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立案。原告山东双轮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9日以双方自行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双轮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双轮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郭志强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郗晏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