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411民初6172号之一
申请人:江苏省农用激素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圩塘化工区长江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714097350B。
法定代表人:郜九宏。
被申请人:江苏中冶化工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工农南路**鑫乾国际广场**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26955278791。
法定代表人:季苏福。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省农用激素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中冶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苏省农用激素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中冶化工有限公司名下1631.5万元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以保函形式提供担保。
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中冶化工有限公司名下1631.5万元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傅璟琳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陈溯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