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皖0802民初1585号
原告:***,男,1977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怀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磊,安徽益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庆市心诚劳务派遣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庆市迎江区先锋巷11幢底层30-31/A-C轴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762752006K(1-1)。
法定代表人:方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慧,公司员工。
被告:安庆市迎江区恒润石材经营部,住所地安庆市迎江区龙狮桥乡红旗村东方组243号。
经营者:李恒润,男,1968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清,安徽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安庆市心诚劳务派遣有限责任公司、安庆市迎江区恒润石材经营部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马宏伟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吴秀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