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508财保192号
申请人:某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姚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某,江苏狮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某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某。
申请人某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某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153977.29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单保函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由于被申请人资产状况不明,有可能出现逃匿、转移财产等情形,故申请人某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致使申请人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某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153977.29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某混凝土有限公司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