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富升建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上海马龙建筑安装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筑设备纠纷

执行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9-27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沪0115民初55292号
原告四川富升建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陈麟,上海瑞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马龙建筑安装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薛强。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富升建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马龙建筑安装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其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富升建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622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811元,由原告四川富升建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邢怡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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