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827民初2766号
申请人:***,男,1945年5月13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男,1970年11月4日生,汉族。
被申请人:济宁辰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被申请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邹城支公司。
负责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6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扣押被申请人***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保全价值4万元),申请人***以现金8000元提供财产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押被申请人***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扣押期限二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