桓台县农村信用社与桓台县中医院、淄博晨光海德热电有限公司、山东省淄博建筑工程机械厂金融借款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6-29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高执字第314号
申请执行人桓台县农村信用社。
被执行人桓台县中医院、淄博晨光海德热电有限公司、山东省淄博建筑工程机械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桓台县农村信用社与被执行人桓台县中医院、淄博晨光海德热电有限公司、山东省淄博建筑工程机械厂金融借款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桓台县中医院、淄博晨光海德热电有限公司、山东省淄博建筑工程机械厂已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依据的(2008)桓商初字第61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