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103民初525号
申请人:江西远晨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南昌市湾里区梅岭国家森林公园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5MA35LP966D。
法定代表人:张铖。
被申请人:江西联合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南昌市西湖区抚生路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87268042Q。
法定代表人:胡湘勇(已故)。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远晨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联合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江西远晨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江西联合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59877.15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相应财产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江西远晨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江西联合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59877.15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申请人江西远晨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担保人胡小兰所有位于长堎镇长堎大道1619号(城开国际学园.恒茂红谷新城)1栋4单元301室房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 奇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郭洋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