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2民终79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厦门安隆达消防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厦禾路**国骏大厦**之一。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厦门市至胜德消防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仙岳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审被告:***,男,汉族,1967年9月20日出生,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
上诉人厦门安隆达消防材料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厦门市至胜德消防材料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2020)闽0206民初58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厦门安隆达消防材料有限公司在法院通知的期限内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厦门安隆达消防材料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南日)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苏 鑫)
二〇二一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 梅)
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