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至胜德消防材料有限公司与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执行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21-03-08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3民初1921号之一 原告:厦门市至胜德消防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择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第三人:厦门安隆达消防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厦禾路XXX号国骏大厦17B-2单元之一。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厦门市至胜德消防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厦门安隆达消防材料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以其债权即将得到清偿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厦门市至胜德消防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厦门市至胜德消防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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