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陕西北泰安顺劳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某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执行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9-06-20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8民终222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北泰安顺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武雄海,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尚万,男,1969年2月2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清涧县人,住陕西省清涧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48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吴堡县人,现住吴堡县。
上诉人陕西北泰安顺劳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高尚万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2019)陕0802民初4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陕西北泰安顺劳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自愿撤回上诉申请,请求本院予以准许。
本院认为,上诉人陕西北泰安顺劳务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陕西北泰安顺劳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陕西北泰安顺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娟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张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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