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城市乾坤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与桐城市居然之家A家经营部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桐城市人民法院

日期:

2020-05-06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0881民初1586号
原告:桐城市乾坤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桐城市同康路兴尔旺大市场。组织机构代码证91340881066540042K(1-1)
法定代表人:倪申来
被告:桐城市居然之家A家经营部,佳所地安徽省桐城市居然之家。
经营者:**。
原告桐城市乾坤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桐城市居然之家A家经营部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6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20年4月30日,原告桐城市乾坤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桐城市乾坤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桐城市乾坤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桐城市乾坤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章静
二〇二〇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惠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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