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吕氏建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超炫广告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8-3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一中民(商)终字第482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吕氏建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西井路17号院4号实验楼三层308、310室。
法定代表人吕玥,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雷,北京吕氏建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景山支行,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杨庄东路78号。
负责人李兵,行长。
委托代理人刘江。
委托代理人徐月勋。
原审被告北京超炫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22号长城大厦1227室。
法定代表人张磊,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雷,北京超炫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原审被告北京中邦新业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阜石路166号泽洋大厦501室。
法定代表人郭洪波,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雷,北京中邦新业经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律顾问。
原审被告张磊,女,1978年11月3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雷。
原审被告北京市正阳宏瑞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西井路17号院1号科研楼6层西厅。
法定代表人吕超,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雷,北京市正阳宏瑞商贸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原审被告北京超炫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高科技园区西井路3号3号楼2405房间。
法定代表人王俊英,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雷,北京超炫广告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原审被告北京天地正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西井路17号实验楼4号。
法定代表人张磊,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雷,北京天地正阳科技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原审北京亿舟智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高科技园区西井路3号3号楼1853室。
法定代表人吕超,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雷,北京亿舟智慧科技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原审被告北京精诚汇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西井路17号办公楼六层614室。
法定代表人王俊英,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雷,北京精诚汇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原审被告吕超,男,1977年8月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雷。
上诉人北京吕氏建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景山支行及原审被告北京超炫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北京中邦新业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张磊、北京天地正阳科技有限公司、北京超炫广告有限公司、北京市正阳宏瑞商贸有限公司、北京亿舟智慧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精诚汇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吕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13)石民初字第31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北京吕氏建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北京吕氏建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北京吕氏建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均按一审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五万五千二百零九元、保全费五千元及公告费五百二十元,以上共计六万零七百二十九元,由北京超炫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北京中邦新业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张磊、北京市正阳宏瑞商贸有限公司、北京超炫广告有限公司、北京吕氏建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天地正阳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亿舟智慧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精诚汇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吕超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北京吕氏建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邹 明 宇
审 判 员 黄 占 山
代理审判员 刘 海 云
二○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王昕李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