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石执行字第2319号
申请人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景山支行,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杨庄东路78号。
法定代表人王波,行长。
被执行人北京超炫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高科技园区西井路3号3号楼2405房间。
法定代表人王俊英,总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精诚汇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西井路17号办公楼六层614室。
法定代表人王俊英,总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市正阳宏瑞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西井路17号院1号科研楼6层西厅。
法定代表人吕超,总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超炫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22号长城大厦1227室。
法定代表人张磊,总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吕氏建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西井路17号院4号实验楼三层308、310室。
法定代表人吕玥,总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天地正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西井路17号实验楼4号。
法定代表人张磊,总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亿舟智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高科技园区西井路3号3号楼1853室。
法定代表人吕超,总经理。
被执行人吕超,男,1977年8月6日出生。
被执行人张磊,女,1978年11月30日出生。
被执行人王俊英,女,1950年11月12日出生。
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景山支行与北京天地正阳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精诚汇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北京超炫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北京超炫广告有限公司、北京吕氏建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市正阳宏瑞商贸有限公司、北京亿舟智慧科技有限公司、吕超、张磊、王俊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
业经(2013)石民初字第3120号民事判决书审结,判决生效后,申请人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景山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北京天地正阳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精诚汇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北京超炫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北京超炫广告有限公司、北京吕氏建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市正阳宏瑞商贸有限公司、北京亿舟智慧科技有限公司、吕超、张磊、王俊英给付案款人民币617.121567万元。本院已经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中,经调查,被执行人北京天地正阳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精诚汇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北京超炫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北京超炫广告有限公司、北京吕氏建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市正阳宏瑞商贸有限公司、北京亿舟智慧科技有限公司、、吕超、张磊、王俊英无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本次执行程序应当予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13)石民初字第31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人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崔 凯
审 判 员 赵 蕾
代理审判员
景 润
二○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穆尚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