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9民终243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盛德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黄骅市新立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9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黄骅市。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71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黄骅市。
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兴县兴德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兴县海港路南兴业街东。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8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黄骅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冀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北盛德燃气有限公司、***、***、海兴县兴德燃气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2020)冀0983民初56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河北盛德燃气有限公司、***、***、海兴县兴德燃气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河北盛德燃气有限公司、***、***、海兴县兴德燃气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200元,减半收取2600元,由上诉人河北盛德燃气有限公司、***、***、海兴县兴德燃气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 梅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