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盛德燃气有限公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执行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21-06-03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9民终243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盛德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黄骅市新立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9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黄骅市。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71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黄骅市。 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兴县兴德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兴县海港路南兴业街东。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8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黄骅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冀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北盛德燃气有限公司、***、***、海兴县兴德燃气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2020)冀0983民初56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河北盛德燃气有限公司、***、***、海兴县兴德燃气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河北盛德燃气有限公司、***、***、海兴县兴德燃气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200元,减半收取2600元,由上诉人河北盛德燃气有限公司、***、***、海兴县兴德燃气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 梅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
序号案件名称案件编号
相关更新信息
建筑企业
中标业绩
企业资质
热门产品
业主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