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陕西神木新大通专用车有限公司、陕西神木大通汽车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21-01-28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1执异64号
第三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博文路**唐南大厦**。
负责人:王立民,该公司副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住所地,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沣惠南路**泰华金贸国际**楼iv>
负责人:薛文才。
被执行人:陕西神木新大通专用车有限公司,住所地陕,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神木县新村v>
法定代表人:贺杰。
被执行人:陕西神木大通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陕,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神木县新村v>
法定代表人:贺杰。
被执行人:贺杰,男,1971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榆林市神木县。
被执行人:***,女,1971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榆林市神木县。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陕西神木新大通专用车有限公司、陕西神木大通汽车有限公司、贺杰、***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汉唐公证处作出的(2015)陕证经字第010212号公证书及(2017)陕证执字第219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现第三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相关证据。因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第三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陕西神木新大通专用车有限公司、陕西神木大通汽车有限公司、贺杰、***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贵院受理后正在执行,现因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第三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于2019年1月16日签订了《分户转让协议》,将本案债权转让予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为支持其主张,第三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提交了变更执行主体申请书、《分户转让协议》、《债权转让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确认函》、情况说明等证据。
本院查明,2019年1月16日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第三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签订了编号为CMBC(ZCBQB)ZR201807-1-03的《分户转让协议》,将本案执行依据(2015)陕证经字第010212号公证书及(2017)陕证执字第219号执行证书中现享有的债权转让予第三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并于2019年2月22日在陕西日报刊登了《债权转让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亦书面确认其行将本案债权转让予第三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
上述事实有公证书、执行证书、《分户转让协议》、《债权转让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确认函》、情况说明等证据在卷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第三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高甲星
审判员  黄金华
审判员  苟卫民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孙 敏

陕西神木新大通专用车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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