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1282执193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辽宁希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42MA0Y0KW14G,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江苏天立方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088439973P,住所地靖江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辽宁希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天立方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8月5日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苏1282执1930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八日
法官助理 赵 宇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