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26民初2897号
原告:平邑县远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平邑县经济开发区益寿路1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6MA3P5JYU6Q。
法定代表人:秦贤超,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振华,山东厚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平邑县银花路东段路北,丰山东路以东平邑创业孵化基地二楼15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6MA3MATL93F。
法定代表人:刘允超,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临沂和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平邑县平邑街道莲花山路与舜帝路交汇处南200米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6MA3TTWQC80。
法定代表人:谢彦丽,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审理的原告平邑县远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临沂和嘉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立案。原告平邑县远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本案二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87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1870元,由平邑县远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徐常龙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云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