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7民初5357号
原告:成都承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侯大道顺江段********。
法定代表人:段建丽,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干李凤,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娴,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现代心理学研究院,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四里河街道。
法定代表人:庞良红,职务不详。
原告成都承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承务公司)与被告安徽省现代心理学研究院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8日立案。原告承务公司于2021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承务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承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成都承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郭 瑶
人民陪审员 韩雪萌
人民陪审员 蒋裔鸣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日
书 记 员 宋竺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