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承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安徽省现代心理学研究院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执行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21-04-02
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7民初5357号

原告:成都承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侯大道顺江段********。

法定代表人:段建丽,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干李凤,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娴,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现代心理学研究院,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四里河街道。

法定代表人:庞良红,职务不详。

原告成都承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承务公司)与被告安徽省现代心理学研究院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8日立案。原告承务公司于2021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承务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承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成都承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郭 瑶

人民陪审员  韩雪萌

人民陪审员  蒋裔鸣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日

书 记 员  宋竺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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