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11民初7226号
原告:临沂悦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盛庄街道八块石社区通达路与迎宾大道交汇处北100米239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虢**,山东名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高科幕墙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新型工业园硕士路1号。
法定代表人:同吉换,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重庆耀皮工程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市辖区万州区万东镇建设村。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江苏国纳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滨海县滨海港镇工商西路166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临沂美俊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罗庄街道朱陈建材市场31栋26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第三人:抚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抚新区高湾街高阳路(高湾经济技术发展有限公司319室)。
法定代表人:高源。
原告临沂悦丰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高科幕墙门窗有限公司、重庆耀皮工程玻璃有限公司、江苏国纳集团有限公司、临沂美俊建材有限公司、第三人抚顺**置业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日立案。
原告临沂悦丰建材有限公司诉称: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票据金额340310.94元及利息(利息以340310.94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28日汇票到期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各被告对此承担连带责任;2.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抚顺**置业有限公司作为出票人出具了电子商业承兑汇票1张,票据号码为230322100675420200928737046242,票面金额340310.94元,出票日期为2020年9月28日,汇票到期日为2021年9月28日。原告经背书转让取得上述汇票后,在依法提示付款时被拒绝付款,故依法提起诉讼,行使票据权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承兑汇票出票人为抚顺**置业有限公司,抚顺**置业有限公司系恒大集团有限公司的关联企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通知精神,应将涉及恒大集团有限公司相关诉讼案件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故本院应一并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