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北斗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四川佳航正拓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其他案由

执行法院:

四川省理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22-04-08
四川省理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3222执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北斗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
法定代表人:李柯含。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文娟,四川致高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昱利,四川致高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执行人:四川佳航正拓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
法定代表人:罗丹。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北斗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佳航正拓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四川佳航正拓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831,302.50元。现因被执行人四川佳航正拓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已按生效按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四川佳航正拓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陈立辉
审判员  薛 兰
审判员  尹 强
二〇二二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龙朝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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