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鄂1081执204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中联兴邦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解放大道201号,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文志中,男,1968年8月30日出生,汉族,石首市人,住湖北省石首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武汉中联兴邦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文志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劵、车辆等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经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9月6日,经下线查询,被执行人文志中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9月10日,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将执行经过、采取的执行措施及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告知了申请人,而申请人至今未提供被执行人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至此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本院于2018年9月10日与申请人进行约谈,告知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鄂1081民初253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刚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