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陕0118民特46号
本院于2020年11月28日立案受理申请人西安鑫泉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与西安利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两申请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于2020年11月27日经调解员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西安利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给付西安鑫泉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商砼款220810元,于2021年2月5日前给付西安鑫泉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商砼款120000元,剩余100810元于2022年1月25日前付清。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西安鑫泉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与西安利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7日经调解员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 判 员 张本卫
书 记 员 石莹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