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1971民初32175号之二
原告:东莞市源阳热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318001Q。
法定代表人:陈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鄢仲平,广东品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静,广东品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北京合立星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5384K。
法定代表人:杨某1。
原告东莞市源阳热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合立星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30日立案。后原告于2019年12月30日以被告在庭审前已全额支付原告所有欠款,本案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莞市源阳热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1677.05元(原告已预交)、保全费1283.52(原告已缴纳),由原告东莞市源阳热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庾少锋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饶子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