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581民初462号
原告***,女,1957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临清市。
委托代理人邵璞,山东荣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清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临清市北门里街228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被告临清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钢构分公司,住所地临清市新华路北首。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东荣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临清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照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