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临清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临清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钢构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执行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日期:

2019-04-01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581民初462号
原告***,女,1957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临清市。
委托代理人邵璞,山东荣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清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临清市北门里街228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被告临清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钢构分公司,住所地临清市新华路北首。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东荣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临清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照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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