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非 诉 保 全 审 查 裁 定 书
(2023)沪0112财保4号
申请人:溧阳市鼎峰工程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注册地江苏省溧阳市溧城镇南环西路108号3幢二单元407室。
法定代表人:史文娟,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沁园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建一局集团第一建筑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沪松公路450号2层。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溧阳市鼎峰工程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8日向上海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建一局集团第一建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96,53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对此已提供担保。现上海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溧阳市鼎峰工程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建一局集团第一建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96,53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人民法院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3,002.65元,由申请人溧阳市鼎峰工程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杨**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