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宜绿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贵州智信邦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20-11-17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黔0303民初6015号
原告(反诉被告):贵州宜绿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3MA6DKW9P83。住所贵州遵义市汇川区东联线航天**景悠园****。
法定代表人:陈升明,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云,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华,国浩律师(贵阳)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贵州智信邦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3MA6E6NQHOU。住。住所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汇川大道商汇大厦**/div>
法定代表人:何龙飞,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书敏,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沙沙,女。
贵州宜绿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绿塑公司)与被告贵州智信邦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信邦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诉讼过程中,被告智信邦公司于2020年9月21日提出反诉,本院予以受理后,公开开庭合并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宜绿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云、李华、被告(反诉原告)智信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聂书敏、王沙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宜绿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2020年4月7日签订的合同;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已经支付的5万元人民币,并根据lpr计算资金占用费(以5万元为基数,从2020年7月21日开始按同期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被告返还原告已付5万元时);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4月7日,原被告签订了合同,约定原告委托被告办理1、市政总承包三级资质,劳务施工资质不分等级;2、安全生产许可证书;3、2个安全员A证,6个C证;4、50名技工证书。合同约定代理服务费30万元。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完成原告委托办理市政总承包三级资质的期限为60个工作日。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期限为45个工作日,合同附加条款中还对办理其他证书做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20年4月10日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支付了第一期费用5万元。但时至今日,已经超过了原被告约定的办理期限,被告仍未按照约定完成原告委托事项。为此,原告诉至法院。
智信邦公司辩称,我方同意解除合同,原告的诉请不应当得到支持。我方与原告签订《企业委托代理合同书》,约定我公司为原告办理资质以及安许事项,其他事项为免费赠送事项,合同约定资质办理的期限为60个工作日,我方在不到30天的时间里完成办理事项,不存在违约。因为原告的三类人员没有齐全,因此安全许可证的办理条件不满足,办理期限并没有开始计算,因此被告不存在违约。原告在2020年7月16日发函单方解除合同,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智信邦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反诉被告立即支付合同约定款项250000元;2、请求判令反诉被告以25万元为基数,从2020年7月16日开始,按照双方合同约定的3‰日支付逾期利息至全部支付完毕之日止;3、请求判令本诉及反诉诉讼费由反诉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双方于2020年4月7日签订了《企业委托代理合同书》,约定智信邦公司为宜绿塑公司代办资质以及安许,合同约定办理资质的期限为60个工作日,我方在2020年5月8日为宜绿塑公司办理完成了资质事项。合同约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期限为45个工作日,办理期限自宜绿塑公司取得资质且三类人员证书齐全之日开始计算,虽然资质证书已经取得,但三类人员证书至今未齐,办理条件尚未成就。但宜绿塑公司于2020年7月16日向智信邦公司发送了《关于终止合同的函》,明确表示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要求智信邦公司退还前期支付的费用。为此,我方提起反诉。
宜绿塑公司辩称:对于被告的第一项诉请,按照之前双方签订的合同,也是分期支付,不是立即支付;对于被告的第二项诉请,被告起诉的基数是错误的,且约定的利息比较高,不应得到支持,如果资质证书已经办下来了,为什么不及时给原告,故请求驳回被告的反诉,支持我方诉请。
本院经审理查明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4月7日,宜绿塑公司(甲方)与智信邦公司(乙方)签订《企业委托代理合同书》,合同第一条约定“委托代理事项,(一)甲方委托办理:1、市政总承包三级资质,劳务施工资质不分等级,2、安全生产许可证书,3、2A证书、6C证书,4、50名技工证书”、第二条“代理服务费用及支付方式,1、代理服务费用总计人民币:叁拾万元整(¥300000元),2、支付方式:第一次支付:合同签订之日,由甲方支付乙方代理服务费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元)。第二次支付:2020年8月30日之前,由甲方支付乙方代理服务费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150000元)。第三次支付:2021年2月10日之前,由甲方支付乙方代理服务费人民币:拾万元整(¥100000元)”、第三条“甲方责任,6、三类人员信息由甲方提供,由乙方为甲方培训及报名,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第五条“代理期限,乙方完成甲方委托办理资质的期限为60个工作日,签订《项目启动确认单》并收到第一笔款项之日起计算。乙方完成甲方委托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期限为45个工作日,期限自取得资质证书且甲方三类人员证书齐全之日开始计算”,附加条款约定“1、乙方为甲方免费报名三类人员考试,人员由甲方提供,配合参加考试。2、乙方为甲方免费办理50名技工,人员由甲方提供”,合同还约定了其他权利义务。2020年4月10日,宜绿塑公司支付智信邦公司20000元,2020年4月15日,宜绿塑公司再次支付30000元。2020年5月8日,智信邦公司取得了为宜绿塑公司办理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2020年7月16日,宜绿塑公司通过快递送达方式向智信邦公司发出《关于终止合同的函》,内容为“合同签订后,我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将首期5万元支付至贵公司,但按照合同约定,贵公司应当自该日起6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而提供给我公司。但时至今日,贵公司仍未完成受委托事项”,遂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已经支付的5万元。2020年7月20日,智信邦公司收到该函。
庭审中,宜绿塑公司与智信邦公司均认可合同签订一个星期左右,宜绿塑公司向智信邦公司提供了“三类人员”身份信息。智信邦公司陈述因宜绿塑公司要求其将《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交给宜绿塑公司,但因智信邦公司需要该证书原件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书,遂未将该证书交给宜绿塑公司,宜绿塑公司提出解除合同,不再继续履行合同,智信邦公司遂未向住建局提交申请,未为“三类人员”报名考试。宜绿塑公司陈述之前口头听说《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已经办理下来了,遂智信邦公司交付,如果智信邦公司需要可以拿回去,但智信邦公司一直不给宜绿塑公司。“三类人员”指法定代表人A证、项目经理B证、安全员C证。
本院认为,宜绿塑公司与智信邦公司签订的《企业委托代理合同书》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应恪守。宜绿塑公司按约支付了第一笔50000元后,智信邦公司在约定的期限内办理了《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宜绿塑公司向智信邦公司《关于终止合同的函》,智信邦公司收到该函后,未再继续为宜绿塑公司申请办理“三类人员”的报名考试事宜,应视为智信邦公司同意解除双方签订的《企业委托代理合同书》,因此,双方签订的《企业委托代理合同书》在2020年7月20日已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之规定,对智信邦公司要求宜绿塑公司支付250000元及逾期利息的反诉请求不予支持。因智信邦公司已经为宜绿塑公司办理了《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对宜绿塑公司要求智信邦公司返还50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贵州宜绿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贵州智信邦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7日签订的《企业委托代理合同书》已于2020年7月20日解除;
二、驳回贵州宜绿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贵州智信邦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案件受理费530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贵州宜绿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反诉费2530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贵州智信邦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钟红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周琴美
书记员张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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