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海亮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21-03-05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辽12执102号之八
申请执行人:铁岭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铁岭市新城区金沙江路11号。
法定代表人:王希军,系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辽宁海亮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铁岭县腰堡镇辽宁专用车生产基地。
法定代表人:于天龙,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沈阳华德机械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联合路176甲号。
法定代表人:于明喜,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于天龙,男,1988年2月17日生,汉族,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
被执行人:于明喜,男,1961年12月23日生,汉族,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被执行人:***,女,1985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被执行人:吴晓旭,女,1988年9月26日生,汉族,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铁岭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辽宁海亮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沈阳华德机械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于明喜、于天龙、***、吴晓旭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于明喜、于天龙分别持有的北京海亮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股权1000万、800万;冻结被执行人于明喜持有的北京鸣喜海亮大酒店有限公司的股权1000万,上述冻结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祁宝库
审判员  李铁刚
审判员  任德江
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熊 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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