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鲁0104执1090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省畜牧业贸易服务中心,住所地济南市。
被执行人临清市畜禽养殖公司,住所地临清市。
被执行人临清康宏养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临清市。
申请执行人山东省畜牧业贸易服务中心与被执行人临清市畜禽养殖公司、临清康宏养殖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兽药欠款追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1)槐民初字第10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已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7月26日向本院递交被执行人个人信息资料缺失不全,无法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6)鲁0104执109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