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仁爱博展览有限公司与广州叁禾展示制作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20-08-19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京0112民初4869号

原告:北京***展览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西集镇国防路43号-416。

法定代表人:陶建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宁燕,北京***展览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广州叁禾展示制作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榄核镇绿村村蚝门街55号东100米A104(临时经营场所)。

法定代表人:黄海埃,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覃武杰,广州叁禾展示制作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北京***展览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与被告广州叁禾展示制作有限公司(以下称叁禾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公司法定代表人陶建南,原告***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宁燕,被告叁禾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覃武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叁禾公司向***公司返还展位搭建费14万元;2.判令叁禾公司向***公司支付合同总价款200%的违约金36万元;3.判令叁禾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7年11月9日,***公司(甲方)与叁禾公司(乙方)签订《展位特装施工搭建协议》,约定:甲方委托乙方负责临高90平米,海峡股份54平,中国老年大学协会216平米(不含truss架和气球)游艇协会432平米、通用航空协会432平米展台搭建工程,合同工程造价为180 000元。***公司依约支付合同款后,叁禾公司并未依约履行,现***公司诉至法院。

叁禾公司辩称,不同意***公司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叁禾公司已经严格按照***公司的施工图进行生产制作,叁禾公司给***公司提供了六个展位,但是***公司只给了五个合同。收到预付款191 016元之后就在筹备施工的材料。叁禾公司已经做了大量前期工作,展览馆也已经搭建了很多。因为***公司的原因,***公司给图纸过晚,导致施工时间太短,也因此多出了很多支出。运输成本超出了原来的报价。超出了原来的预算。展览搭建完毕后,一开始的报价都是以租赁方式产生的报价,但是实际上的开支超出了预算。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7年11月9日,***公司(甲方)与叁禾公司(乙方)签订《展位特装施工搭建协议》,约定:第一条工程内容1.1展会名称:2017海南世界休闲旅游博览会。1.2展位号:临高90平米,海峡股份54平,中国老年大学协会216平米(不含truss架和气球)游艇协会432平米、通用航空协会432平米。展会地点:海南国际会展中心。工程内容:甲方委托乙方负责临高90平米,海峡股份54平,中国老年大学协会216平米(不含truss架和气球)游艇协会432平米、通用航空协会432平米展台搭建工程。布展时间2017年11月15日8:30-16日17:30。展会时间2017年11月17日-19日。撤展时间2017年11月19日。1.3合同价款。本合同工程造价为180 000元,此款项包含人工、制作材料、运输、税金等与工程有关的一切费用。在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5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将备料款的30%预付款支付给乙方,即54 000元;在展会撤展当天支付第二笔款72 000元;在乙方特装展位搭建完成后,甲方负责验收;验收合格后,甲方应于撤展后1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余款54 000元。第四条乙方应履行义务4.1乙方应严格按照甲方确认的设计图纸进行制作,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更改展台材质、规格、样式、颜色、以及其他修改和变更设计图纸的行为。4.2乙方应严格按照甲方的要求,在收到甲方支付的制作款项的前提下,按约制作,保证工期,不得无故推迟(如存在不可抗力因素应提前通知甲方)。4.3乙方应在甲方指定的期限、场馆、展位搭建安装,展台物料的运输费由乙方自行承担。4.4乙方负责撤展工作,撤下的展台物料、灯具均归乙方所有。4.5乙方应在展会期间安排相关工作人员,及时免费为甲方提供展台维护、清洁、监督、协调等服务,以保障展台在展会期间正常使用。4.6乙方保证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执行有关安全操作规范、施工规范、质量标准及预防火灾的相关规定。4.7在施工中,甲方如需变更设计及追加项目,乙方除积极配合甲方完成变更设计及追加项目的工作外,还应在展会开展前完成所有搭建工作,不得延误使用。4.8乙方应保证施工现场的整洁,对已完成搭建的展台必须进行认真细致的清洁工作。第五条违约责任5.1乙方未按约保质、按期完成搭建施工工作,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承担。5.2如乙方原因造成项目延时或搭建或使用中发生事故(如展台出现坍塌事件等),乙方应赔偿甲方工程款200%的罚金。如给第三方造成损害,乙方应对甲方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或在甲方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乙方追偿。5.3如甲方不能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支付预付款,乙方有权延期履行搭建展台的相关义务, 由此造成的损失甲方负责承担。5.4除非双方协议将本合同终止,或因一方违约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违约方除按上述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外, 还应继续履行本合同。5.5因一方违约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或继续履行,另一方欲终止或解除合同,守约方应提前1周通知违约方后可终止或解除本合同,并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5.6甲乙双方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第六条免责条款6.1如因不可抗力所造成的工期顺延或合同的终止,双方互不追究责任。第七条争议的解决7.1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 由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将争议提交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合同履行情况。庭审中,***公司提交***公司向叁禾公司转账凭证并称:“2017年11月10日的5.4万,2017年11月11日的2万和4万,2017年11月13日的6万,2017年11月14日给了2万,一共19.4万。其中18万给的是签了合同的五个展台”。***公司提交了工人工资签收表、运输费用单据、工人加班餐单据、展台施工加班费单据、特装展台撤展费单据等证据证明叁禾公司并未依约履行搭建展台工作,***公司自行完成部分搭建工作。***公司在庭审中认可:“大部分木结构是被告从工厂运出来的,灯具也是被告的,涂料是被告的。撤展的时候被告没有出现,因为这些东西都是一次性的,所以我们就找第三方处理掉了”。***公司申请叁禾公司员工韩群山到庭作证称:“我是叁禾公司的员工,展会期间帮几个展会做工作。一共五个展位,就是本案签了合同的五个展位。搭建方是被告这边,装的途中有些意外,罢工什么的,被告这边也没有出现,我们的钱也没给我们,最后就给了点路费钱,我领到1500元。工人工资表上我也有签字,那就是领了1700元,我们是被告找来的员工,但是最后钱是原告这边给的。单子上的人是木工或者油漆工之类的,还有电工。我是电工。展台最后搭建成功了,后期有一批材料是参展方出的,被告一开始出了一部分料。不清楚原告具体支付多少钱,但是后期有一批油漆钱我知道是原告出的,工人工资被告一点没出,都是原告出的。撤展是原告撤的,当时我也在现场。撤展当天联系不上被告”。

上述事实有《展位特装施工搭建协议》、转账凭证、工人工资签收表、运输费用单据、工人加班餐单据、展台施工加班费单据、特装展台撤展费单据、证人证言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并生效的合同,各方当事人应当诚信履行。本案中,***公司与叁禾公司签订《展位特装施工搭建协议》,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并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当事人应诚信履行。双方合同约定展会时间2017年11月17日至11月19日,布展时间2017年11月15日8:30-16日17:30,撤展时间2017年11月19日,现合同已过有效期,应视为合同已终止。根据合同约定,***公司完成付款义务后,叁禾公司应完成临高90平米,海峡股份54平,中国老年大学协会216平米(不含truss架和气球)游艇协会432平米、通用航空协会432平米展台搭建工程。而从***公司提交的照片、工人工资签收表、运输费用单据、工人加班餐单据、展台施工加班费单据、特装展台撤展费单据、证人证言等证据看,叁禾公司并未完全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存在违约情形,应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金具体数额的确定。双方合同5.2约定:如乙方原因造成项目延时或搭建或使用中发生事故(如展台出现坍塌事件等),乙方应赔偿甲方工程款200%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鉴于合同约定撤展撤下的展台物料、灯具均归叁禾公司所有,而实际撤展中相关物料并未交给叁禾公司,庭审中***公司亦认可叁禾公司进行了展台搭建的部分工作,再结合***公司已向叁禾公司支付18万元合同款的同时又另行支付相关费用的情节,本院对于违约金酌定为32万元。***公司主张叁禾公司向***公司返还展位搭建费14万元,该损失已被违约金所包含,故本院不再支持相关损失赔偿。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州叁禾展示制作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北京***展览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320 000元;

二、驳回原告北京***展览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公告费(以公告费票据确定的金额为准),由被告广州叁禾展示制作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被告广州叁禾展示制作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相应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员   林文彪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杨 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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