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哼鼎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神木市豪鑫矿业设备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日期:

2022-05-20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881民初1766号
原告:山西哼鼎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神木市豪鑫矿业设备技术有限公司。
原告山西哼鼎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神木市豪鑫矿业设备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1日立案。原告山西哼鼎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应当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哼鼎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10元,由原告山西哼鼎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乔 瑞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雷瑞宇
书 记 员  麻 磊

神木市豪鑫矿业设备技术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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