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5民初7909号
原告:北京大正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康庄路29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长阳万兴路86号-A22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北京大正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正机电公司)与被告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中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原告大正机电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交款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大正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刘 青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