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正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北京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由:

行纪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21-05-19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5民初7909号 原告:北京大正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康庄路29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长阳万兴路86号-A22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北京大正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正机电公司)与被告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中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原告大正机电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交款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大正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刘 青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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