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10民初19506号
原告:杭州国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径山镇小古城村俞11组樟山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568768899C。
法定代表人:黄国惠,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维,浙江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门市狮山路1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138774017K。
法定代表人:黄裕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建兴,男,1979年1月22日出生,住江苏省海门市。系公司员工。
被告:***,男,1963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海门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国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国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7日以被告已付清款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国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杭州国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09元,由原告杭州国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国华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董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