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283民初5368号之二
原告:江苏威格尔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兴市黄桥镇白庄居委会十五组。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5年9月24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
被告:四川浩洋冷冻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桂湖街道北新路。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苏威格尔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浩洋冷冻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5日立案。原告江苏威格尔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威格尔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6元,减半收取计578元,保全费620元,合计1198元,由原告江苏威格尔制冷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付)。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陈 军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鞠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