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 安 市 碑 林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1**民初14108号
原告:黄双进,男,1988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琴琴,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行,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闫锦彬,男,1972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碑林区。
被告:西安市鑫龙建筑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冯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晓,女,该公司员工,住该公司。
被告:陕西耀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浐灞生态区。
法定代表人:冀显威,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双进与被告闫锦彬、西安市鑫龙建筑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陕西耀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双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28元,减半收取计1514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交)。
审 判 员 吴 海 玲
二Ο一九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 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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