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城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与增城市中新经济发展总公司、广州市增城区中新镇人民政府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增城市人民法院

日期:

2017-11-01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穗增法执恢字第292号
申请执行人:增城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地址广州市增城区荔城镇挂绿路13号。
被执行人:增城市中新经济发展总公司,地址广州市增城区中新镇。
被执行人:广州市增城区中新镇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增城区中新镇中福路30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增城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增城市中新经济发展总公司、广州市增城区中新镇人民政府其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1999)增法经初字第31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银行、房管部门、车管部门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情况,划拨了被执行人广州市增城区中新镇人民政府下属的广州市增城区中新镇财政所在中国农业银行增城中新支行的存款440万元。此案款由债权比例确定分配率进行分配。
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穗增法执恢字第29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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