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85民初6742号
申请人:*****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市沙溪镇民营科技园区(中荷村)5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089357371J。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镇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艾仑特车身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桥北工业园龙山工业园3号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MA2MUET66T。
法定代表人:***。
原告*****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艾仑特车身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安徽艾仑特车身装备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68981.58元的财产,并已投***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安徽艾仑特车身装备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68981.58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朱旖雯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严 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