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陕0113民初7120号
原告(反诉被告):陕西德胜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楼门面房(劳动公园西侧)。
法定代表人:孔令磊,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军锋,陕西君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鄢鑫,陕西君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陕西美百年大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罗伟,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林,广东卓建(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车轩,广东卓建(西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陕西德胜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胜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陕西美百年大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美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德胜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军锋,被告大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林、车轩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德胜公司诉称,2019年9月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房屋场地使用协议》,约定由原告使用位于西安市高新区科技一路万象汇3号楼22层2206单元房屋应于办公,使用期两年,自2019年10月8日至2021年10月7日,使用费每月17202.9元,管理费每月2205.5元,合计19408.4元每月。协议签订后履行至今,第一年费用232900.8元原告已经按照合同约定支付。2019年底至2020年初的新冠疫情对社会生活及企业经营带来了严重影响,由于防疫需要,西安市政府发布延迟复工的通知,至2月9日24时后,高新区内企业需经审批通过后才能复工复产。原告于2020年2月17日联系被告管理人员要求进入办公场地复工,被告答复办公室尚不能正常使用,直至2020年5月份原告才正常上班。2020年8月18日,被告发通知要求原告支付第二年的使用费及管理费即2020年1月8日至2021年10月7日的费用215781.73元(按12个月每年递增6%减免5天使用费计算),管理费26466元(按12个月计算),并要求9月7日前支付,原告向被告提出减免费用要求未果。故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减免原告租金及管理费58225.2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大美公司辩称,原告所称原告于2020年2月17日进入复工被拒绝,直至2020年5月才复工不是事实。原告疫情期间一直在正常使用案涉房屋。新冠疫情并未影响原被告双方合同的正常履行。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反诉原告大美公司反诉称,2019年9月9日,双方签订《房屋场地使用协议》,约定由德胜公司承租其位于西安市高新区XX路XX号楼XX层XX单元XX.XX平米的房屋用于办公,使用期两年,自2019年10月8日至2021年10月7日,使用费及管理费每月19408.4元,水电费以实际使用费用为准,由甲方代缴。支付方式为押一付十二,使用费及管理费以12个月为一期支付,从下期开始每期的使用费及管理费需提前30天支付。乙方未按协议时间、金额支付下期全部使用费和其他费用的,每逾期一日,则乙方按未支付金额千分之三的标准支付滞纳金,每逾期支付超过5日的,乙方构成严重违约,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按照本协议追究乙方违约责任。若在任何时间内非因甲方的过错,该单元的……或该大厦的任何公共设施停止运作,甲方不必为此向乙方承担任何赔偿责任或减免一方任何租金、管理费及其他费用。因履行协议出现争议的,任何一方可向房屋所在地法院起诉,诉讼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担保费、公告费、差旅费等费用均由败诉方承担。协议签订后,其依约交付了房屋,并收到了2019年10月8日至2020年10月7日租金及管理费;2020年8月18日,大美公司函告德胜公司应于2020年9月7日前缴纳2020年10月8日至2021年10月7日的房屋使用费及管理费共计245286.88元,但德胜公司只缴纳9个月的使用费及管理费等费用共计183965.16元,还剩3个月的租金61321.72元未缴纳,经其多次催款,但至今仍未缴纳。根据相关规定,其考虑新冠疫情影响,主动减免5日租金3039.15元,并将该费用扣除。故提起反诉,请求依法判令:1、被反诉人向反诉人支付欠缴的2021年7月8日至2021年10月7日房租及管理费等费用共计61321.72元;2、被反诉人向反诉人支付上述欠缴费用的滞纳金,自2020年9月8日起,以所欠费用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三的标准暂算至2021年4月26日,共计42311.99元,并支付至实际给付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及律师费由被反诉人承担。
反诉被告德胜公司辩称,其并未拖欠7月份到10月份租金,其没交的是疫情期间应减免三个月租金,第一期2019年10月8日到2020年10月7日的租金已经全部缴纳,但因受疫情影响应该减免3个月租金,其认为应该将此部分减免的租金应该挪至下一年度的租金,所以其不存在拖欠租金的事实。应当驳回反诉原告的反诉请求。
经审理查明,大美公司与德胜公司于2019年9月5日签订《房屋场地使用协议》,约定德胜公司租赁大美公司位于西安市高新区XX路XX号楼XX层XX室XX.XX平米的房屋用于办公。使用期限为2019年10月8日起至2021年10月7日止,使用费为每月17202.9元,管理费为每月2205.5元/月。大美公司通知德胜公司收楼前需支付相当于12个月使用费及管理费232900.8元。使用费及管理费以12个月为一期支付,从下期开始每期的使用费及管理费需提前30天支付。每年递增比例6%。如德胜公司未按照协议约定时间支付滞纳金,每逾期一日,则按未支付金额千分之三支付滞纳金。逾期支付超过5日的,构成严重违约,大美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按照协议追究违约责任。双方就履行合同出现争议的,因诉讼产生的律师费等由败诉方承担。
双方确认德胜公司已依约支付首年度使用费、管理费232900.8元。2020年9月7日德胜公司向大美公司缴纳了9个月使用费及管理费共计183965.16元。2020年8月13日,大美公司出具《情况说明》主动为德胜公司减免5天房屋3039.15元,后多次向德胜公司催缴使用费及管理费。
另查明,大美公司因本案诉讼支付律师费4000元。
以上事实有《房屋场地使用协议》、《情况说明》、银行回单、回复函、催款函、微信聊天、委托合同、发票、转账记录等证据在卷佐证,并经当庭质证,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大美公司与德胜公司签订的《房屋场地使用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按照约定,下年度的房屋租金及物业费均应提前30天支付,德胜公司未依约足额支付租金及物业费,显属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新冠肺炎疫情对包括原、被告在内的各个行业均有较大影响,受疫情防控措施的影响,复工复产确有延迟,故根据公平原则,本院酌定在德胜公司应付房租中扣除15日房租9117.5元,剩余应付租金及物业费应为52204.22元。至于大美公司要求德胜公司支付滞纳金的请求,双方关于滞纳金的约定过高,本院酌情予以调整。至于大美公司主张的律师费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陕西美百年大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减免原告陕西德胜节能技术有限公司房租9117.5元;
二、反诉被告陕西德胜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反诉原告陕西美百年大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金、物业费52204.22元及违约金(以52204.22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银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
三、反诉被告陕西德胜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反诉原告陕西美百年大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律师费4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四、驳回原告陕西德胜节能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五、驳回反诉原告陕西美百年大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256元,由原告陕西德胜节能技术有限公司承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187元,由反诉被告陕西德胜节能技术有限公司。因反诉原告已预交,陕西德胜节能技术有限公司在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时一并将上述1187元支付反诉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杨 博
二〇二一 年 六 月 九 日
书 记 员 薛 婉 婉
打印:吴承洲 校对:吴承洲 2021年 月 日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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