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与武汉长江日报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执行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20-09-29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02知民初226号
原告:***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化工路59号院4号楼1至14层101内04层04203。
法定代表人:雷恩,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劲松、隋文丽(特别授权代理),湖北予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长江日报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惠济二路3号1栋。
法定代表人:胡江南,总经理。
原告***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长江日报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武汉长江日报传媒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影像(北京)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影像(北京)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影像(北京)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胡敏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余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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