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深圳嘉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保安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保安服务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21-03-03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7民初11147号
原告:***,男,1960年9月2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揭东县。
被告:深圳嘉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上李朗社区平吉大道**康利城**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35393723U。
法定代表人:侯艳红。
原告***与被告深圳嘉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彭职威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伍 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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