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7民初11147号
原告:***,男,1960年9月2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揭东县。
被告:深圳嘉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上李朗社区平吉大道**康利城**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35393723U。
法定代表人:侯艳红。
原告***与被告深圳嘉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彭职威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伍 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