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0122民初32号
原告:商丘德信门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310国道与105国道交汇处西100米路北,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迪卡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天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牟县牟山宾馆,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商丘德信门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天辰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原告商丘德信门窗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商丘德信门窗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025元,减半收取5512.5元,由原告商丘德信门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常亚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