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佳河管业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9-10-28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吉01民终352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哈尔滨市佳河管业有限公司。住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对青山镇纳兰满族文化博物馆。
法定代表人:陈春花,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砚和,系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3年10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榆树市。
上诉人哈尔滨市佳河管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河管业)因与被上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榆树市人民法院(2018)吉0182民初45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诉请:2018年5月27日与佳河管业签订PE给水产品总价款为47940元购销合同,合同约定佳河管业供应的管材保证不断裂不瘪管,如出现上述情况,供方承担全部损失赔偿,全部损失包含原告施工的双倍损失。后佳河管业提供的产品出现产品质量不合格现象,要求佳河管业赔偿双倍的经济损失共计263600元。
佳河管业原审辩称,此次合同纠纷是因为少许塑料管瘪凹引起的,而塑料管瘪凹的原因是施工时土质塌方,施工经验不足等原因造成的,我方产品质量合格,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5月27日***与佳河管业签订PE给水产品总价款为47940元购销合同,合同约定佳河管业供应的管材保证不断裂不瘪管,如出现上述情况,供方承担全部损失赔偿,全部损失包含***施工的双倍损失。2018年5月28日管材送到榆树市繁荣大街施工现场,在施工过程中,佳河管业提供的管材出现瘪管情况,致使施工无法进行,给***方造成损失。而后双方就损失问题进行多次协商,但未达成一致,遂***诉来本院。
原审法院认为,***、佳河管业在出现此事件后共同到现场进行了现场勘查,确认塑料管瘪凹无法继续施工,而且双方都对该事件的发生,曾达成过初步调解意见,佳河管业同意赔偿***部分损失,但就损失问题,***、佳河管业双方没能提供准确的损失数额,但***能够提供购买管件的整个损失,从公平的角度***提出的要求佳河管业返还货款的请求,原审法院予以支持,***其他诉讼请求原审法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原审法院判决:一、佳河管业哈尔滨市佳河管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返还***47940元;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佳河管业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其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2.驳回***的诉讼请求;3.此案的诉讼费由***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判决显失公正。原审判决认定:“原、被告在出现此事件后共同到现场进行了现场勘查......”。佳河管业从没去过现场,也未“曾达成过初步调解意见”,这一认定错误,没有事实根据。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如管材本身有质量问题工程损失全部由供方承担。原审判决在没有确定管材本身是否存在质量问题的前提下,径行判令佳河管业返还货款显失公正。
***答辩称,我方确实没有到达现场,但是我们电话与佳河管业沟通了,佳河管业同意赔偿我方2万元,我方没有同意。要求对方到达现场,对方告诉我方拍照就可以。所有证据原审都提交法庭了。我方不存在违规作业。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基本一致。另查明:***与佳河管业没有共同到达施工现场勘查,但双方曾电话沟通相关事宜。佳河管业二审陈述“我方提出了由我方去施工的方案,如果我方施工也无法成功,就同意承担所有责任。但是***考虑后没有同意。”***二审陈述“对方提出该方案了,但是我们是与政府有合同的,我们是施工方,所以不能让对方来施工。并且我们从别处购买管材,也施工成功了。”
本院认为,***与佳河管业签订的购销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合同中明确约定“保证顶管拖拉6孔管材不断裂不瘪,如出现上述情况供方承担全部损失赔偿。(如管材出现断裂出现瘪赔偿需方施工的双倍损失)”,虽然佳河管业上诉称未到现场勘查,但根据***原审提交的证据和二审双方陈述的协商过程,可以认定原审判决“确认塑料管瘪凹无法继续施工”的事实。至于佳河管业上诉称原审判决没有确定管材本身质量是否存在问题,首先佳河管业在向***交付管材时并未同时交付合格证,虽然其在原审提交了检验报告,但***未予认可,且前述关于保证管材不瘪的约定是合同中一项单独的约定,无论管材本身质量是否合格,均应同时“保证顶管拖拉6孔管材不断裂不瘪”。关于佳河管业主张系因***施工不当导致管材瘪凹,未举证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纳。因此,原审判决佳河管业退还***货款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上诉人佳和管业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999元,由上诉人哈尔滨市佳河管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闫 冬
审判员 王 博
审判员 常 菁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史兰跃

查看更多哈尔滨市佳河管业有限公司企业信息

哈尔滨市佳河管业有限公司

相关更新信息
建筑企业
中标业绩
企业资质
热门产品
业主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