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中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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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法院:

汨罗市人民法院

日期:

2021-12-08
1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681财保71号 申请人:湖南中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0985510225,住所地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岳阳片区云港路创业孵化基地2栋宿舍楼208、209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002360777257,住所地廊坊经济技术开发***道81号**发展大厦。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247131203796,住所地河北香河新兴产业示范区和园路2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河北吉盛工程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9MA07Q22E86,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献县乐寿镇平安家园第2幢2**。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2 被申请人:邯郸市永年区远航紧固件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296622023819,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东。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湖南四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81MA4Q331GXT,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汨罗市归义镇归义路6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湖南中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北吉盛工程科技有限公司、邯郸市永年区远航紧固件有限公司、湖南四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价值204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公司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中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北吉盛工程科技有限公司、邯郸市永年区远航紧固件有限公司、湖南四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 3 204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1540元,由申请人湖南中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张 浪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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