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颍某某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21-11-19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226执320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83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颍上县。
被执行人:颍***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颍上县慎城镇颍红路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6MA2N35BF4J。
法定代表人:赵曼。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颍上县人民法院(2021)皖1226民初4816号民事判决书,将被执行人颍***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皖K×××××、皖K×××××汽车予以查封及银行存款冻结。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颍***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皖K×××××、皖K×××××汽车的查封。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颍***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86963元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张 刚
审判员 刘 洋
审判员 张 洋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陈俊杰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226执320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83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颍上县。
被执行人:颍***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颍上县慎城镇颍红路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6MA2N35BF4J。
法定代表人:赵曼。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颍上县人民法院(2021)皖1226民初4816号民事判决书,将被执行人颍***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皖K×××××、皖K×××××汽车予以查封及银行存款冻结。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颍***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皖K×××××、皖K×××××汽车的查封。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颍***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86963元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张 刚
审判员 刘 洋
审判员 张 洋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陈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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