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225民初1906号
原告:乐亭县凯通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乐亭县姜各庄镇西海村沿海公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陈悦,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宝国,河北乐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冬冬,河北乐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山现代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创新路6号。
法定代表人:杨宇丰,经理。
乐亭县凯通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与唐山现代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立案。原告乐亭县凯通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乐亭县凯通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双明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陈旖旎